恒宝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发布日期:2024-01-08 18:00    点击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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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恒宝股份(维权)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股份)发布公告称:“2023 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3 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经查,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 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我会拟决定:对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恒宝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9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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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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